與嚴重智障孩子一起多年,經常從家長,公眾,以至政策機關聽到不同的聲音,教人深思良久:
家長為孩子選擇特殊學校,通常會關注:[這裡的治療人員隊伍齊備嗎?這裡的復康器材完善嗎?],
有家長反覆自問:[為甚麼我的孩子偏偏與其他孩子不一樣,我家一直也沒做錯過甚麼?]
有公眾人士提出:[可否在這些孩子出生之前,做好預防工作,避免生下這類小孩?]
也有公眾人士疑惑:[嚴重智障孩子能學到甚麼?他日能在社會工作嗎?]
有些更坦率提問:[這類教育成本昂貴,他們將來又不能在社會工作,豈非浪費?]
在回應資源短缺時,政府官員則認為:[教局資源主要提供教學,其他需要應由學校另想辦法。]
又有一些熱心人士看到孩子撐著重重困難的肢體參與學習及生活時,鼓勵我們申請捐款尋求支援;這些孩子通常是慈善團體善意的賙濟目標。
然而,曾經有一位年青人在來訪期間,對嚴重智障孩子的學習能力與態度嘖嘖稱奇,提出了一個的問題:[這些孩子看來與普通孩子沒兩樣,好奇愛玩,專注守規,為甚麼被形容為[嚴重]呢?]
問得真好!他看到超越了標籤的問題。
特殊教育的終極目標是幫助嚴重智障孩子融入社會,[嚴重智障]四字,若讓公眾將這詞彚僅聯想至[殘障]便止步,沒有將意涵延伸至責任的承擔,這個社群永遠只能卑微地瑟縮於社會一角,[殘障]將成為他們終生困乏的咒詛與宿命,[融入社會]仍只不過是夢想。我們若要幫助嚴重智障朋友改變命運,必須跳出軀體障礙的框框,以社會的角度來逆向思考。
再思
經年累月聽到的各類提問,反映了不少人對[嚴重智障]仍有不同的詮釋角度,當中包括查找命理原因的[宗教取向],從生理原因企圖改善弱能情況的[醫療取向],以同情憐憫的[慈善救濟]取向,又或認為所有幫助只是為了不致成為社會負累的[經濟取向]。凡此種種觀點,都是期望嚴重智障朋友自我改變,以適應未能倒過來支援他們的社會。
我們對[殘疾]的認知是人類文明及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份,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,社會看待[殘疾]的角度,便成為殘疾人士以至其家庭所承受的命運。台灣的謝宗學在[殘障權利運動-中美兩國經驗的比較,1997]一文中,將人類在歷史上有關[殘疾]的觀點作出了整理,扼要地對比社會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對殘疾人的處理方式。揭示了殘疾朋友的長期坎坷經歷,好不容易才來到今天所倡導:鼓吹跳出[個體不幸]的框框,以[社會角度]思考我們的責任的歷史時刻:
歷史演進時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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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角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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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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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注焦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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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決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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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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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解釋 (個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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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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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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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離,施以法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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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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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醫(個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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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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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醫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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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復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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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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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生活(個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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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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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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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訓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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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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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政治(社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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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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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政策對
殘障公民的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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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法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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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出版的[香港弱智人士服務回顧及展望]一書中,亦引證了香港的智障人士服務曾經歷相若的思潮,指出社會服務應作的轉變:
[香港的社會福利服務,以救濟,治療,矯正問題為主,強調接受服務的人需要適應社會的要求,以換取社會的照顧。社會服務機構的角色是施予,而接受服務者是被動的一方,彼此的關係並不平等。當社會日漸現代化,價值觀念亦有所改變,社會福利逐漸被理解為公民權利及社會義務………]
嚴重智障朋友好不容易走了許多世紀的崎嶇路程,才漸漸脫離[報應],[被鬼附],[病人],[可憐的不幸者]等等強化他們遭隔離與不平等對待的標籤,在殘疾人士及家長的呼求下,在社會不少人的覺醒下,慢慢正視:殘疾人士,就像其他在[社會結構]下衍生的弱勢社群,需要從社會結構來檢視與定位。
[個體不幸]還是[社會責任]?
[醫療模式]看殘障是個人的不幸,[社會模式]看殘障是由社會缺乏支持所造成。許多人認[醫療模式]和[社會模式]互相抵壘,不能兩存;[社會模式]無意全盤否定殘疾朋友需要醫療康復以改善健康及身體功能,它企圖指出的是:[醫療模式]只能改變個體,而倚賴[慈善救濟]亦不能保證他們應得的權益,社會體制對殘疾朋友仍然障礙重重;換言之,[社會模式]倡導的是:社會需要進行改變,才可以配合不同差異的個體或群體,共同和諧生活。真正的無障礙社會,除了建築物及硬件設施等物理環境配合身障人士使用外,更應廣泛地包括殘疾人士整體的生涯如教育,醫療,就業,交通,科技,社會參與等,以至終極的立法保證,讓他們與普通人一樣,同獲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。
英國的Michael Oliver(1996)曾對[醫療]與[社會]兩個模式進行精闢的比較,這裡嘗試參考他的分析,並以個體,生活以至社會向度對比兩種模式為殘疾人士帶來的生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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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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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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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體生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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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幸,分類/標籤,異化/邊沿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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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納,全納/去標籤化,主流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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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力發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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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,無能感,治療,復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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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有能感,學習/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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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型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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隔離,倚賴, 養護照顧,院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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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,小型家舍,社區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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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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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家主導,操控,排拒,被動,倚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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賦權,平等,自主/選擇,參與,決策,獨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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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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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,救濟, 福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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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,無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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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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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我改變,爭取同情,社會沒改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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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改變,社會責任,立法保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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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智障孩子能夠接受教育,都是過去三十多年的事;以往可能會早夭或長居於醫院的他們,在醫療研究進展日趨成熟下,脆弱的生命得以延續,以至成長至適齡進入教育體系。嚴重智障朋友的命運在近世紀得到較大的改變,主要來自以[社會模式]為[障礙]的意涵帶來改革性的思潮。
踏入上世紀六十年代後期,瑞典的Bengt Nirje(1969)提出讓弱能人士回歸社會主流生活環境的[正常化]概念,在英國,歐洲以至北美帶來鉅大迴響,美國的德裔學者Wolf Wolfensberger(1972)對此作出的熱烈回應與爭論,而大批智障人士院舍亦漸漸因管理不善,或因應需要將弱能人士送回社區接受教育或居住而關閉。
一九七五年,美國更設立PL94-142公法,保證所有需要特殊支援的兒童均能獲得適切的教育。在英國,Mary Warnock(1978)為教育部提出的特殊教育檢討報告中,更指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,應盡量回歸主流社會。英國的著名社會學家Sally Tomlinson於一九八二年提出一個更激進的觀點:[特殊教育]實為專業壟斷及社會壓抑群體的社會議題,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及其家庭無權為自己作出選擇及決策,她倡導以[社會責任]的角度來審視殘疾人士政策。
在殘疾人士權益的發展思潮中,家長及一些自助組織亦相應在世界各地崛起,親自為自己的權利發聲和行動,走在這場社會運動的前端,喚醒了公眾對殘疾朋友權益的關注,而嚴重智障朋友與家長,體察到公民無分智力程度,都與其他公民的地位無異,開始為這群未能為自己發聲的子女,同樣提出相若的訴求。。
不斷轉變的[障礙]定義
在這股銳不可擋的世界性社會思潮中,發展相對較成熟的英美以至[世界衛生組織],先後多次分別以[社會模式]檢視與更新傳統所稱的[殘疾]及早期稱[智力遲緩]的定義。
在七十年代至二千年的期間,現稱美國的智障與發展性障礙協會(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People with
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),持續將[智障]定義更新多次,協會認為:[智障]乃社會適應性的議題,它認為社會制度與文化應予調整,以接納智障人士同樣有質素的生活於其中,故此倡導智障朋友需要[社會支持]的理念,至2010年,定義已更新至第11版,再三強調:[智障]定義不應只聚焦於智商及分類,完整的[智障定義],除了智能外,同時必須包括適切的[發展計劃]與[支援系統]三個向度。[智障定義]:已超越智商分數或[個體殘障],而是以[個體需要]及[社會支持]為核心價值。
至於在智障之外同時具有超過兩種弱能的人士,例如有大腦麻痺的朋友,大部份都有其他感官或功能障礙,美國聯邦政府,主要服務嚴重多重弱能的民間團體TASH(The Association for the People with
Severe Handicap)以至英國著名的智障人士服務機構MENCAP,都提出以[支援]為本的相若概念。
世界衛生組織(WHO)亦主動回應殘疾定義的革新需求;一九八O年建立的[國際損傷,障礙與殘障(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,
and Disability,Handicap,簡稱ICIDH)分類,基本沿用醫療模式,強調由個體疾病,損傷所引申的機能障礙。隨著社會,醫療與科技的急速變化,[世衛]察覺以[醫療模式]釐訂殘疾分類,不足以配合殘疾人士融入社會的需要;因此,自一九九六年開始,WHO將之前的理論框架注入[社會模式]元素,從生物,心理引伸至社會角度分析殘損對殘疾朋友造成的影響,2001年推出的ICIDH-2[國際殘損,活動和參與分類],更以個體的健康狀態,個體活動及個體社會功能組成新的理念框架。下表對比了一九八O與二OO一年ICIDH-2的殘障定義,
WH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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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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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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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
(Impairmen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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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肢癱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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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官功能/身體結構
失去了四肢支撐身體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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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障
(Handicap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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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像一般人走路及自理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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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動作的能力
通過使用輪椅,可恢復部份功能如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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障礙
(Disabilit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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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無法參與生活及學習,而被限制了上學,社區活動及就業機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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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參與能力
社會提供輪椅,無障礙通道及設施,自由外出,與正常人無異地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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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世衛殘障定義認為:[殘疾]乃人與環境互動期間受限所致,由個體殘疾引申的生活及社會參與限制,若獲得社會提供足夠的支持,殘疾朋友將與普通人無異地於社區中生活。其理念明顯地不再嘗試以人的個體分類,亦不再將不同情況的殘疾群體區分,它認為殘損是健康狀態的一部份,可以涵蓋社會上每一個公民,個體不一定是永恆地是一個病人,而一個普通人在人生某些階段亦可能突然出現殘疾的機會。ICIDH-2思考環境,制度與社會態度如何妨礙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的機會,企圖引導社會主流以積極,正面的態度回應身心障礙者的需要。
是權利而不是福利!
從世界各地組織對殘疾或智障定義的倡導,從殘疾人屢敗屢戰向社會提出的訴求,都表明了我們的社會來到一個不可逆轉的階段:不能再把智障朋友置於[醫療與福利]角度來看待他們的需要,若果智障或殘疾朋友永遠要等待可有可無的[施予],才能達至與我們相若的生活質素與權行利,他們勢將永遠成為社會上[次一等]的公民。
二OO八年生效的[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]提倡建立無障礙社會,讓傷殘與健全公民,都能平等享有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權利;當中[無障礙]的概念,由過去只把問題放在傷殘人士身上,轉移從社會角度看待殘障問題,思考環境,制度,以及社會態度,才是為傷殘人士設置[殘障]的主要原因。
[公約]開宗明義指出:[包括殘疾人士在內的所有人天生擁有不可剥奪的權利。];今天我們的教育與社會政策,若對殘疾朋友只懂標籤,只提供基本生存與生活條件,並只以他們[佔用]社會資源來計算[成本]與[效益],便等於拒絕承認他們天賦權利,並為社會持續文明與進步設限。
一個真正和諧的社會,在於所有人都感到生活充滿選擇,機會與盼望。而選擇與機會,是均等參與社會的基礎,讓每一個人,無分能力,都能獲得最好的發展空間,而非被其他人來決定他的身份與機會。
參與社會,在各種生活領域中有所選擇,有所保證,是與生俱來的權利。
為全球的兒童教育帶來深遠影響的意大利教育先輩瑪利亞.蒙特梭利在百多年前,即她早期研究智障孩子教育階段便提出:[智障兒童並非社會以外的人類。],她又認為:[他們即使無法得到比正常兒童更多的教育,也應該獲得和普通孩子一樣多的教育。];蒙特梭利的洞見正好說明,嚴重智障人士應被視為我們當中的一份子,他們需要在我們當中,享有無異於我們的權利。
香港是[聯合國殘疾人士公約]的契約國,我們從一九九七年[群策群力,協助弱能人士自力更新。]以至一九九五年[平等齊參與,展能創新天。]康復服務白皮書以至今天,雖然走過三十多年,香港的嚴重智障朋友在二OO九年的新高中學制推行前,仍需不斷爭取才能與主流學生同享高中學制,至今在輪候一個成人服務名額時仍等待經年,而在接受十二年教育之後得到的,亦只不過是缺乏訓練與發展機會的終身院舍化的隔離生活;是甚麼樣的社會思維教他們與家長每想及將來的時候,只能掉淚沮喪呢?甚麼時候,[平等機會]不再是裝飾社會文明的花瓶,而是一張可以實實在在兌現的支票?
結語
家有嚴重智障子女,整個家庭都會面臨各種各樣的挑戰,家長應解讀[醫療與福利]模式為嚴重智障子女帶來的身份定義,以抗衡這些標籤帶給他們的命運。醫治,教育,參與生活,參與社區,持續發展都是一般人應有的公民權利,嚴重智障朋友與普通人無異,同樣需要在社會上堂堂正正地享有相同的平等權利;深盼在不久的將來,[平等權利]四字,無論殘疾類別,無論智障程度,都毋須乞求,本就是與生俱來!